2018 年 4 月 5 日,阿里开源的企业级 Node.js 框架 Egg.js 核心开发者“天猪”在知乎上发布了一篇帖子《当 Egg 遇到 TypeScript,收获茶叶蛋一枚》。文章发布后反响不错,开发者希望可以直接集成到官方文档中。因此,在当年 4 月 16 日,天猪也将此发到了官方仓库。
不过,天猪不会想到自己的这一举动会在四年多后给自己带来一场舆论风波。
一封侵权告知函引起的“讨伐”
5 月 26 日,网友“an168bang521” 在 V2EX 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想问下懂法律的老哥们,摘抄阿里开源软件 Egg.js 技术文档内容算不算侵权”的帖子,声称自己收到了一个知乎用户的委托公司的邮件,被告知其网站擅自使用了知乎的作品,侵犯了知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图片来自当事人在 V2EX 发布的帖子
同时,“an168bang521”表示,“Egg.js 这个组的组内成员在知乎上发表了相同的内容;现在使用知乎上那篇文章作为版权方,以个人的身份告我侵权,要求删除文章。”
“an168bang521”回复道, "Egg.js 使用了 MIT License ,网站文章来自 Github Egg.js 仓库以及 Egg.js 官网,不构成侵权"。“但对方回复,不是以 Egg.js 组告我,而是以 Egg.js 组内的成员,并且告知那些内容的版权方属于他在知乎上的个人账户。(也提供了身份信息用来证明他是 Egg.js 组的成员。)”
图片来自当事人在 V2EX 发布的帖子
不过,“an168bang521”对此表示很气愤:
我比较气愤的是,阿里 Egg.js 组既然在 Github 上使用了 MIT License ,告诉大家可以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由使用,那么我们使用者就拥有了这种权利;现在阿里 Egg.js 组内成员又以国内知乎平台上原创内容作为依据,告我侵权;收到的描述是:擅自使用了他的知乎账号作品,严重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感觉这种两种截然相反的行为太恶心了。
“an168bang521”认为,Egg.js 使用了 MIT License ,它们在 Github 上已经告知了可以使用的限制,自己也是在这个协议下进行操作的。根据他的理解,大段使用该仓库内的文档符合 MIT 里的“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分发、再许可和 /或出售”。
当然对此他也不是很确定,“an168bang521”表示,假设 Eggjs 的那篇文档是这位老哥书写的,那么他以个人的身份这么做,是否属于维护他的正当权利?“如果是属于他的正常权利,那就没啥好说的,我可以把文章删掉,甚至我还可以专门写一篇文章挂在首页上赔礼道歉,这些都不是问题,我也没必要写这个贴来询问了。”
“an168bang521”提出,自己现在已经不再使用 Eggjs,删除或不能使用 Egg.js 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假设自己的个人作品或者公司的商用产品上仍在使用,那么 Eggjs 组内的成员如果以 Eggjs 的某块代码或内容属于他个人产出,以个人版权的身份在国内法院对使用 Eggs.js 的公司产品进行维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另外,他还提出:“如果阿里故意钓鱼执法,在 Github 上放 MIT License ,允许大家使用;背后又在国内法院告大家侵犯了著作权。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搞?”
“an168bang521”表示,之所以发帖,是因为对 MIT 协议具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很了解,网上搜索也没有明确的答案。
逐渐走偏的讨论
或许大家的初衷都是想了解更多关于开源版权之类的内容,但事件的走向逐渐偏离了讨论,回复区出现了针对天猪个人的“讨伐”。
帖子发出的当晚,“an168bang521”也给天猪发私信询问和沟通情况。根据天猪在发布的说明贴子里“半夜在床上看到,然后就比较懵逼”的描述,推测其可能不知道侵权告知函。根据“an168bang521”的说法,5 月 26 号上午,两人还在沟通这件事,过程中也没有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图片来自“天猪”在知乎发布的说明
但是,天猪确实被 V2EX 回复区对他个人的攻击所困扰:
看完 v2ex 那个帖子后,我迷茫了。。。 难道我才是那个恶人和小丑?
难道我才是那个恶人?是我自己在专栏先写的文章,在一周后合并到一个 GitHub MIT 项目,然后几年后竟然还恶意的去投诉别人未授权转载我的文章。。。我真是罪大恶极,应该谢罪天下。
根据天猪说明帖子的说法,自己并不想追究侵权问题,反而是对业界如何处理该类版权问题更感兴趣。“圈子里面的同学,希望转载到自己的公众号的,这么多年来我基本上都是免费授权的。唯一的要求就是:事先跟我打招呼获取授权,注明原文出处,不要破坏文章结构以及加太多广告。”
图片来自“天猪”在知乎发布的说明
对此,“an168bang521”也表示,评论中针对当事人「天猪」进行攻击是他始料未及的。“帖子内之所以放天猪在知乎上文章的链接,是因为更好的描述当前的场景,初衷并不是针对天猪个人的网暴行为。”
因为这个帖子,天猪受到了针对他个人的攻击,而不是针对事情本身的评价。因为这个帖子给天猪个人带来的困扰,表示抱歉,诚挚的说声对不起。希望大家单纯针对事情本身讨论,不要对天猪个人进行攻击。
26 日晚上,天猪发布了“关于我个人『恶意』投诉别人未授权转载事件的说明”,大概讲述了事件经过,并强调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免费授权不等于不维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回归到这个事情本身,天猪在知乎上先写了文章分享,然后集成到官方文档中的行为,是否意味着放弃了版权呢?法律从业者“Legal诗睿”在知乎上回答:这不是放弃了版权,而是许可其他人免费试用,已经以 MIT 形式授权了。只要对方履行 MIT 前提条件“附上 MIT 协议文件”,就没问题。
MIT 许可证的授权条件相对宽松,因为被广为使用。不过,“Legal 诗睿”指出,MIT 在法律上其实是附条件的许可合同,可以获得许可的前提是:上述版权声明和本许可声明应包含在该软件的所有副本或实质成分中。
实际中,转载人或使用人可以不再向开发者讨要授权,但 MIT 必须以履行许可条件为前提。如果不遵守 MIT 许可证的条件,就得不到许可证提供的许可。因此,如果不能履行条件,至少从理论上说,权利人依旧可以提起诉讼维权。
另外,权利人如果在平台默认的 MIT 许可之上以书面形式添加自己的其他要求(比如特别要求标注作者、来源和出处),则这个代码许可不仅需要遵守 MIT,还要遵守作者的这个要求。
“Legal 诗睿”表示,免费授权不等于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建议权利人在自己的作品中附带告知转载者必须在适当位置标识文本的作者、来源和出处。“最简单明确的写法就是在类如 github 平台上书面说明:请在使用我的项目代码的时候署名并且附上 MIT 协议文件。否则亦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Legal 诗睿”也提到,几年前在帮助知乎搭建侵权体系时特别讲到:“倘若文本已然获取原权利人授权转载(注意必须有证明),则属于正面清单,由此不构成侵权,不应处理”,在后续的 one on one 建设和复核时也屡次强调过。当年知乎是建议在适当位置标识文本的作者、来源和出处。不过现在内部执行情况如何,不得而知。
另外,MIT 许可覆盖范畴除了代码,还包括文章的文字部分吗?“Legal 诗睿”表示,从文章角度理解,包含了代码和其他的解释文字,这里的 MIT 一般不包含文字部分,在著作权意义上,文章的文字部分是受到保护的。
关于文档的版权争议,去年 9 月份时候尤雨溪就发文表示,“虽然文档内容是 MIT 协议开源的,但文档本身是有版权的,在没有官方翻译团队认可的情况下擅自部署是非常不尊重翻译者劳动的行为。”
当时 Vue 团队发现有国内用户在没有与其沟通的前提下擅自把他们的中文文档部署在其他域名下,随后便要求部署的网站用户们停止。
尤雨溪表示,很多时候开源项目之所以选择 MIT 这么开放性的协议,本质上还是因为相信程序员们整体上是高素质人群,知道有些事情做了不地道。然而反过来却也有一部分程序员极端地信奉协议的绝对性,认为只要是开源,作者就连声张一下诉求的权利也没有了,甚至还要反过来嘲讽开源作者 “不想被白嫖当初为啥开源” —— 所以现实中也确实有过一些项目被这样的人逼得改协议。其实这里有个悖论:开源的纯粹和理想性是建立在参与者共同的善意上的。如果大家都认为协议是唯一的行为准则,就一定会有人去打协议和道德之间的擦边球,最终就会逼得大家采用更具限制性的协议,最终反噬开源社区的纯粹性。
天猪在知乎发表的声明里表示自己的观点跟尤雨溪的一样。“因为我们热爱开源,所以基本上都默认 MIT ,真的要用,我们也似乎没有太多的办法,如果三方有过度的行为,也只能倒逼我后续的开源项目都会重新考虑开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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