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深入发展,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前的趋势是数据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被动的存储对象,而是成为了活跃的、可以流通和创造价值的资产。然而,这一转变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在数据持有权和数据流通的法律和伦理层面。传统的数据所有权概念已不足以适应这种新的数据环境,迫切需要对数据持有权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数据二十条》的主要起草者和解读者高富平。在谈及数据持有权时,高教授明确指出,其核心在于保护数据使用者的合法利益,而非仅仅赋予持有者对数据的排他性控制。他特别强调,企业在数据策略上应首先注重治理和标准化,以数据为核心提升智能决策能力。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探索如何有效输出并重用数据集或知识,既支持数据的社会化利用,又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编辑:李忠良
嘉宾:高富平
1. 数据持有权的核心理念
InfoQ:您如何界定“数据持有权”?与我们传统理解中的数据所有权有何本质的区别?
高富平:数据持有权是数据持有者权的简称,它并不是持有者对数据支配权,而是数据使用权,其本质是对数据持有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数据持有权并没有给持有者排他控制和使用数据的权利,而是基于持有者合法取得和价值创造而享有使用数据权利。
InfoQ:在制定《数据二十条》的背景下,“数据持有权”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高富平:之所以提出数据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本身没有价值,而是因为使用而产生价值,因而重要的建立促进数据不断流通利用的制度,使需要数据者能够高效低成本获取和汇集足够大的数据,用于训练算法或机器学习。由于数据是人类认知客观世界的媒介,是可获取、可分享、非排他使用的资源,不能适用传统的排他支配范式,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但是,完全采纳“公开即可自由使用”又导致数据的无序利用和滥用。
为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的秩序,就按照“合法获取可使用,创造价值的使用者可流通”逻辑,设计出数据持有者权,以创造出与传统排他范式不同的产权范式。其核心是,数据持有者在获取、加工、使用和变现整个过程中,必须协同考虑数据上利益相关者利益,在合规和安全前提使用数据。
InfoQ:为什么“数据持有权”更能适应当前的数据特征,而不是其他的权利形式?
高富平:根本上,数据是客观世界和社会主体存在和活动数字化记录或反映,是认知客观世界、从事各项活动的媒介,不允许任何一个主体排他支配使用;同时,由于数据只是因使用产生价值,而且可以非排他、非竞争性使用,因而奉行合法正当的持有者有权使用是最适合数据资源特征和数据价值特征的产权安排。
数据虽然有无形性可以视为无形资产,但是,数据的流通利用先要解决的是将不可用或不好用的数据治理成为可用、好用、可重用数据要素,这虽然需要技术工具,但并不属于创造性劳动,其改变也仅仅是数据的质量、可互操作性等,因而数据要素还不易直接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
但是,经过不断汇集/融合计算或自主机器学习训练出的算法模型,或者利用算法挖掘分析数据形成的预测、洞察等可以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寻找合适的保护方式。单就数据要素来讲,无论是物权范式,还是知识产权范式,均不适合。
2. 数据持有权与数据流通
InfoQ:您如何评价“数据持有权”在当前数据流通中的核心地位?
高富平:数据持有权不是一种权利形态,而是构建数据流通秩序的制度体系或工具。如果说,数据流通是数据要素化利用的核心,那么数据持有权就是整个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基础。问题在于,目前大家还是简单地在传统产权意义上理解数据持有权,在产权交易基础上理解和建设数据要素市场。没有配套制度设计,解决数据流通信任和安全,权责利配置,徒有有数据持有权概念,不足以开启数据流通。
InfoQ:《数据二十条》中,基于“数据持有权”的数据流通制度有哪些关键条款或规定?
高富平:《数据二十条》对数据流通作出基本规范,“支持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并要求“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但流通仍然是建立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基础上,实现“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显然,《数据二十条》旨在建立了持有权为基础,以数据使用权流转为核心制度架构,只是仍有许多制度规则和体制机制尚待建立。
InfoQ: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如何确保企业和个人的数据权益不受侵犯?
高富平:《二十条》创新性地提出来源者利益保护,显然这是数据持有者享有权利的前提。这也是数据持有权属于治理范式的重要含义。来源者利益是针对依据现行法律在数据上存在合法利益,但因不控制数据的主体而言的。
为保护社会主体获取和使用数据的权利,允许其他主体获取、持有和使用数据,但必须保护数据上合法权益。这需要数据持有者建立强有力的数据合规体系,同时也有赖国家执法机构,加强执法扼制数据违法和滥用,尤其是支撑灰黑产的数据买卖。
3. 建立可信安全的数据流通规则及未来展望
InfoQ:基于“数据持有权”,构建可信安全的数据流通规则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高富平:建立可信安全数据流通规则至少需要建立和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1)数据流通应当尊重各方数据权益,在促进数据数据流通利用过程中,公平地分享数据利益;(2)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建立数据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以确保数据受控下的安全流通交易;(3)数据流通需要适配的治理,需要建立由数据流通中介机构主导和运营的以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使用者共同参与的促进共赢、开放的数据治理体系和生态系统。
InfoQ:在推进这一规则的实际应用中,您预测会遇到哪些主要的挑战?
高富平:推进可信安全数据流通,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新课题,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什么样的数据可以成为要素或资产或产品需要有共识和规则。显然,数据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也并不是特定数据为一个组织控制就成为要素或资产。只有可用、可产生价值的数据才是要素或资产,只有可变现的数据且存在安全流通环境,才可以视为产品。所有这些都需要达成共识,形成大家接受的规则;
其次,任何产权均是为了构建数据资源利用秩序,产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或排他支配权。在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过程中,我们要克服传统的简单的支配范式,而转向协同各方利益的治理范式。在无法界定出清晰产权情形下,仍然在归属、支配、产权转让概念下思考数据流通,一定是死胡同;
最后,即使是承认经治理的可重用数据可流通,是经济资源或资产,我们也不能够忽略数据的社会性、公共性。本质上,数据的价值在于认知,在数据挖掘分析形成智能成果(模型或知识)并在智能成果的应用于特定场景才能产生经济价值。而智能或知识的生产本身具有社会性。因此,数据流通产生的价值首先是社会价值,而不仅仅是特定场景下一次使用可能经济效益。在这个意义上,单纯考虑数据交易价值或市场化交易是误导性,难以支撑数据智能对数据需求——高效率低成本大规模集成使用。
InfoQ:对于企业,尤其是其技术和数据部门,您建议他们如何调整策略来适应这一新的数据流通规则?
高富平:数据是新型要素,企业必须围绕数据价值实现部署技术设施、建立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而这一过程显然不是技术或数据部门的事情,而是各个部门的事情,尤其是企业必须有清晰统一的数据资产化战略,才能实现一目标。
我给企业的建议是,先不要寻求变现,先要按照统一标准和产品化思维治理数据,应用数据,提升企业智能决策水平。在这个基础上,尝试输出事重用数据集或知识,在支撑数据社会化利用同时,给企业带来更多价值。
InfoQ:在“数据持有权”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您如何看待中国未来的数据经济发展?
高富平:关于是有良好的制度设计,在保持数据开放或可获取前提下,通过数据持有权制度为数据流通提供提供制度基础。数据经济不是直接产生效益的经济,而是赋予整个社会以价值的经济。因此,必须有长远宏观社会目标,才能将数据经济发展好。
InfoQ:对于新兴的数字经济型企业,您有哪些建议或策略上的推荐?
高富平:主要建议是从商业、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架构面向未来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制度框架,从切块式逐渐实现数智转型,而不是盲目地上高大上的项目。
嘉宾介绍: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科带头人,任财产法研究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 高教授曾承担并完成了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出版著作 20 余本、发表论文 100 余篇。 高教授为“数据二十条”的起草者和解读者,获国家发改委感谢信,为国家医保局、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大数据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承担上海市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大数据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并为上海市政府大数据政策制定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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