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0 月 28 日,拜登政府发布造势已久的最终规定,要求限制美国在华投资活动。当时提出,该项《对华投资审查行政令》(以下简称“新规”)将于 2025 年 1 月 2 日起生效,旨在限制特定“美国人”群体在中国某些敏感领域的投资活动,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量子信息和人工智能等与中国有密切关系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中对“美国人”的定义相对宽泛,不仅涵盖了美国公民,还包括了绿卡持有者(无论他们身处何地)。这意味着,即使某些绿卡持有者长期居住在国外,他们仍然受到这项新规的约束。此外,新规还将在美国设立的实体及其外国分支机构,以及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无论其国籍)纳入了“美国人”的范畴。
《新规》施行后,将带来哪些影响?
如今,新规已经正式施行,将对 AI、量子计算和芯片领域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针对相关领域的投资和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对于受影响的创业者来讲,有哪些措施可以规避这类制裁?AI 前线访谈了几位 AI 投资圈的投资人以及业内知名律师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王超(化名)为某创投机构创始人,南方(化名)为某投资机构投资人,杨铭(化名)是出海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
以下为访谈实录,经编辑:
AI 前线:这项新规施行后,目前投资圈内各方的态度如何?投资倾向性上和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王超:投资圈早在 1 年前就已经不太活跃了,不仅仅是因为这个新规,而是整体经济环境,以及其他各方面因素,导致一级市场的投资非常缓慢和不活跃,也就是大家说的躺平;所以,对于新规的施行,大家没有什么明显的反应!新规的施行,影响最大的是美元基金,因为美元基金的大部分 LP 来自海外,尤其是美国;新规的施行,必然导致美元基金已经不太可能大规模存活在中国了,这也就是为什么红杉资本和 GGV 等美元基金,早在 2023 年 8 月份,美国宣布对华投资限制政策的时候,就已经跟中国脱离的原因。
目前,中国民营的 VC 机构,大多数还是在观望人工智能相关的应用领域,大模型领域都很少涉及,要么,绝大多数 VC 其实已经拿了政府的资金,已经变相成为政府的集投资功能和招商功能为一体的投资招商部门了。这里面涉及的投资范围就比较广了,不仅仅是新科技,甚至还包括智能工厂、智能制造等,但这本质上与美国对华投资政策的新规无关。
整体而言,对投资的负面影响早已在新规施行之前就发生了,这些影响简单归类如下:一类是外资(尤其是美资)为主的 VC 撤出中国(已经发生了 2 年左右了);另一类是对有可能威胁到美国军工(人工智能、量子计算、芯片等)的相关产业来讲,他们未来不能再指望境外资本了,只能依靠中国自有资金,外资很难进来分一杯羹,或者提供支持。
南方:在我看来投资圈还相对乐观,目前法规刚出来,有些问题目前还不太确定,具体后续执行才是值得关注的。目前来看短期不觉得会有大影响。
首先我们了解的大部分业内解读认为新规限制今年开始成立的新基金,不限制现存续的基金;
其次限制仅针对特定领域,比如 AI 领域仅限制一定规模以上的基础大模型训练。我们了解的大部分业内解读认为 AI 应用并不在限制范围内。这类案子在整个市场也占少数。对我们的 AI 投资基本上没有影响。
杨铭:美国利用金融霸权,垄断全球最先进的科技领域,不希望其他国家同样领先,会从芯片、资本、技术多种方式限制中国最新 AI 科技的发展。大模型等先进领域会出现“资本荒”,对于整体前沿技术的挑战加大。
AI 前线:该政策会对国内相关领域,尤其是 AI 领域的创业者们带来怎样的影响?
王超:我觉得这个影响分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从融资上来说,找美元基金大概率行不通了,最近这几年的投融资环境,大家心知肚明;第二,如果自己本身能盈利,能生存下来,或者能吃老本,那么,新规还是有利于 AI 领域大多数创业者的,原因是,创业者依然可以有效的利用开源大模型的资源,这个资源并没有受到限制,而且对全球来说是公平的,随着新规的施行,势必将一部分海归属性的创业者堵在了门外,相当于,自然替中国本土创业者们抵挡了强劲的对手,这是好事;我们回顾一下当年互联网时代,外资机构投资如火如荼的时候,本土创业者想获得外资大机构的投资是很难的,外资大多会投资那些常春藤名校出来的创业者,而不是所谓的草根创业者,现在这种差异正在被消除,所以,我建议,中国本土创业者们,应该聚焦自己的业务,聚焦自己已有的客户,稳步发展自己的公司。
南方:政策的影响仅针对特定领域,比如 AI 领域仅限制一定规模以上的基础大模型训练。这类案子在整个市场也占少数。大部分解读认为 AI 应用并不在限制范围内。
杨铭:此时此刻,中国本土资本市场对于前沿技术的孵化、助长、并购/上市机制还没有形成体系和可复制的路径,特别是在软件、大模型层面,对于美元资本断供的情况下,还无法形成快速有效应对机制和体系。此时此刻,对于中国本土的科技创新者是有更大的挑战。
但也蕴藏着机会,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新规颁布后,投资政策“靴子落地”,在规则确定的情况下,中国科技 AI 创业者可以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凭借中国的效率优势,独立创新,与新能源车企行业一样,找到弯道超车的机会。第二,对于更多的中国其他领域科技创业者,随着投资政策的落地,并没有被禁止。可以考虑当年“中国制造”的套路,逐步从脏活累活做起,从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等领域稳扎稳打,形成中国的软件供应链生态,在软件科技界复刻过去几十年的制造业的成功经验。
整体上,科技的进步是无法被一个政策限制住的。和当年英国限制纺织技术一样,限制永远只有短期效果,只会促进其它国家发展更先进的技术来超越它。经过这次挑战之后,中国的科技企业也会更成熟,对国际化有更深的认知。最终,"科技的光芒终将穿透任何阻隔,铁幕无法阻挡中国科技的觉醒和创新的脚步”
AI 前线:新规会让那些来自美国的 LP 们产生哪些顾虑?
王超:美国 LP 们没有顾虑,只有无奈!他们想参与中国市场的投资,但是他们无奈的是,参与不了了;美国的 LP 们会想:最前沿的新领域,是最赚钱的,但是现在却不能投了,那我投资中国还有什么意义?中国最大的机会,就是科技学习速度快,市场空间比美国大,所以赚钱机会多,现在因为政策问题,这些优势美国 LP 们享受不到了,所以,他们大多数会选择退出中国,这是无奈之举,LP 们也不想,但是,没办法!
AI 前线:那对于很多立足于出海的企业来说,他们的创始人或许是持有绿卡的华人,但公司员工和营收主要在中国,这类企业会受到影响吗?
王超:这要取决于他们的业务(有没有涉及新规中提到的几个领域),以及,到底是出到哪个国家?这个国家是否是亲美的?如果是第三方国家,同时,做的又是新规中未提及的领域,那么,不会有什么影响。
AI 前线:如果中国的创业者,把公司总部设立在其他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等,可以规避政策束缚吗?
王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当然是一种方式,但是,我们要理解新规的主要含义,主要含义,还是为了让美国 LP 们不投资中国的高科技企业,以此限制中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所以,美国是通过管自己的子民的方式,来限制中国;所以,中国可以采用很多方法,试图绕开美国的限令,这就要看美国 LP 们怎么想了,他们有没有这个胆量,我个人觉得,还是会有 LP 们愿意同意这个方案的,因为,本质上,这还是一个博弈,只要有利益,我觉得还是有人愿意做的。
AI 前线:对于受影响的创业者来讲,有哪些规避措施吗?
王超:还是靠近中国政府,跟某地方政府强绑定,地方政府出资金,企业出人才和好产品;这是大家都在走的一条路,也是最能适应当下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一条路。
新规诞生背景及具体条款
2023 年 8 月 9 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第 14105 号总统行政令(下称“E.O.14105”),直指“受关注国家”(中国大陆地区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等重要敏感技术和产品方面的进步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而美国的某些投资行为正在加剧这种威胁,要求对美国主体在有关国家特定领域的投资活动作出必要限制。
该条行政令的英文全称是: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关于处理美国在受关注国家的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领域的投资的行政命令》,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受关注的国家”其实特指的是中国,所以它中文名称也被简称为《对华投资审查行政令》,更明确的意思是,这是一条只针对中国发布的禁令。
随后 2024 年 6 月 21 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拟制定规则的预先通知(Advanced Noticed of Proposed Rulemaking,下称“ANPRM”),对拟制定的对外投资审查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就相关讨论问题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4 日。
征求意见截止的两个月后,2024 年 10 月 28 日,拜登政府最终确定了新规的具体细节,并定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开始施行。
美国人的义务
《新规》规定美国个人对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后进行的交易负有义务。根据该规定,美国个人包括任何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以及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织成立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此类实体的任何外国分支机构,以及任何在美国境内的个人。
知识标准
《新规》建立了包括推定性知识在内的知识标准。“知识”被定义为在特定时间的实际(有意识的)知识,以及 (1) 美国个人根据公开信息或通过合理和适当的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在该时间应该知道的内容,和/或 (2) 知道某一事实或情况存在或基本肯定会发生,意识到某一事实或情况存在或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很高,或者有理由知道某一事实或情况的存在。
如果美国个人“知道”某项交易是涉及受监管外国个人的受监管交易,则该个人有义务在交易完成后通知财政部(如果该交易是可通知的)或不进行该交易(如果该交易被禁止)。
财政部将根据美国个人通过合理和勤勉的调查所获得或可能获得的信息,评估在某项交易发生时,美国个人是否已经或曾经了解某一事实或情况。财政部已明确承认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尽职调查的挑战。尽管《新规》并未规定如果美国个人采取特定的尽职调查步骤,则可视为安全港,但《新规》确实列出了财政部在评估美国个人是否已就某项交易进行“合理和勤勉的调查”时将考虑的因素示例:
美国个人对投资交易对手提出的询问,包括交易时提出的问题;
美国人从投资目标或交易对手处获得或试图获得的合同陈述或保证的充分性;
美国人获取和考虑可用的非公开信息的努力;
可用的公开信息以及美国人为获取和考虑此类信息而做出的努力;
美国人是否故意避免了解或寻求相关信息;
是否存在警告信号,可能包括投资目标或交易对手的回避回应或不回应;以及
利用可用的公共和商业数据库来识别和验证投资目标或交易对手的相关信息。
公司(包括那些认为某项投资或贷款纯属国内交易或不涉及中国的公司)应考虑采取适当的尽职调查措施,并利用合同陈述和保证来解决《新规》的合规问题。
涵盖交易
境外投资规则适用于美国主体的某些类别的交易。具体而言,美国主体直接或间接 (1) 收购受监管外国主体的股权或或有股权;(2) 向受监管外国主体提供贷款或类似债务融资,且该等债务融资具有股权投资而非贷款所特有的经济和治理权利;(3) 将或有股权转换为受监管外国主体的股权;(4) 可能导致受监管外国主体成立或从事受监管活动的绿地投资;(5) 与受监管外国主体成立合资企业(无论位于何处)或可能导致受监管外国主体成立合资企业;或 (6) 收购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或同等权益以在中国进行投资,在每种情况下,美国主体均须知晓投资目标或交易对手是受监管外国主体或以其他方式从事受监管活动(请参阅上文对知识标准的描述)。
受保外国人
但在范围上做了一些调整,境外投资规则适用于美国个人涉及“涵盖外国个人”的某些交易——即从事与定义的技术和产品子集(即下文描述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相关的涵盖活动的关注国家个人,或对此类关注国家(即中国)个人拥有投票权或股权、董事会席位或某些权力的个人,并且该个人的若干关键财务指标中有 50% 以上归因于一个或多个此类关注国家个人。关注国家个人包括是关注国家公民或永久居民(但不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个人;根据关注国家法律组织起来、总部设在关注国家、在关注国家注册成立或主要营业地位于关注国家的实体;关注国家政府或代表关注国家政府行事的个人;或由上述任何类别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 50% 股权的实体。
例外
NPRM 征求对财政部提议的例外情况的意见,这些例外情况将把某些类型的交易从“涵盖交易”中剔除。《新规》将某些类型的交易排除在涵盖范围之外,前提是此类交易不会给美国人带来不属于标准少数股东保护的权利。例外交易包括公开交易证券的交易、低于某些门槛或具有某些承诺的 LP 投资(即 2,000,000 美元或以下,或如果美国人已收到合同保证,即其资本不会被基金用于从事禁止或须报告的交易)、某些衍生品的投资、完全收购(即,该实体在交易后不构成涵盖的外国人)、公司内部交易、股权薪酬、某些国家安全情况、某些银团债务融资和在 2025 年 1 月 2 日之前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资本承诺的祖父交易。
通知义务
境外投资规则要求,对“须申报交易”进行申报,最迟须在相关涵盖交易完成后 30 日内,或美国实体在交易完成之日后实际获悉如果在交易时掌握此类知识,该交易将成为涵盖交易后 30 日内提交。
涵盖的领域
《新规》确定了受新规则约束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子集(涵盖活动):
半导体和微电子:
禁止交易:涉及某些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某些制造或先进封装工具、某些先进集成电路的设计或制造、集成电路先进封装技术以及超级计算机的交易。
须申报交易: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或封装有关且不属于禁止交易的涵盖交易。
量子信息技术:
禁止交易:涉及量子计算机开发或生产量子计算机所需的关键部件的交易;某些量子传感平台的开发或生产的交易;以及某些量子网络或量子通信系统的开发或生产的的交易。
人工智能(AI)系统:
禁止交易:禁止与开发任何专门用于或计划用于某些最终用途的人工智能系统有关的受监管交易。此外,禁止与开发任何使用超过 10ˆ25 次计算操作的计算能力进行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有关的受监管交易,或禁止使用主要生物序列数据和超过 10ˆ24 次计算操作的计算能力进行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有关的受监管交易。
应报告交易:与任何人工智能系统开发有关的涵盖交易,且该等交易并非禁止交易,其中该等人工智能系统:设计或打算用于某些最终用途或应用,或使用大于 10ˆ23 次计算操作的计算能力进行训练。
违规处罚
违反《新规》将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自《新规》发布之日起,违反规定的最高民事处罚为 368,136 美元(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或违规交易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财政部还可以根据 IEEPA 采取任何授权的行动,以取消、作废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撤资任何被禁止的交易。
财政部鼓励认为自己可能违反了《新规》的美国个人自愿披露,并将在财政部确定对自行披露的违规行为的适当执法回应过程中考虑此类自行披露。
禁令之前,制裁已经开始
美国一再对华“出手”已不是新鲜事。此投资禁令发布之前,华盛顿就已经采取了多方面措施进一步限制中国产品。
一项年度国防法案可能会禁止中国的大疆创新和 Autel Robotics 在美国市场销售新型无人机,而美国商务部正努力在未来几周内敲定规则,禁止中国汽车制造商在美国销售汽车,并禁止中国电信开拓在美国的业务。
12 月 23 日,拜登政府宣布将对中国制造的旧“传统”半导体进行贸易调查,潜在结果可能包括向美国从中国进口的用于汽车、家用电器及消费级设备的芯片实施进口限制以及加征关税,最终决策将由特朗普政府做出。
美国贸易代表 Katherine Tai 称,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和其他半导体生产商免受中国由国家推动的大规模国内芯片供应的影响”。Tai 强调,贸易机构已经发现中国正在瞄准半导体行业以占据全球主导地位,并补充说:“这使中国公司能够迅速扩大产能,并提供人为降低价格的芯片,这有可能极大地损害并有可能消除其市场导向的竞争。”
然而,尽管美国采取诸多限制措施,但中国的半导体出口总量仍然取得了显著增长。根据海关总署 12 月 10 日公布的数据,2024 年前 11 个月,半导体出口总额达到 1.03 万亿人民币(约合 1411.1 亿美元),同比增长 20.3%。有分析师估计,在政府补贴的强劲推动之下,中国有望在 2030 年之前将其芯片制造能力翻一番。
特别鸣谢:
本文中的采访嘉宾王超(化名)为某创投机构创始人,南方(化名)为某投资机构投资人,杨铭(化名)是出海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
参考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6906444694738488&wfr=spider&for=pc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congress-vote-new-restrictions-us-investment-china-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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